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保信律意字第 0338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
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上午 9:15-下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129,164,758 股,占公司股
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及
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93,4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5%;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73,4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42%;反对 115,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8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93,4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5%;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73,4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42%;反对 115,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8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95,9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8%;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75,9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28%;反对 112,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859%;弃权 8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95,9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8%;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75,9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28%;反对 112,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859%;弃权 8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664,7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2%;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44,7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59%;反对 23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9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合伙)从事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708,4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82%;反对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988,4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56%;反对 100,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31%;弃权 8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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