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原标题:依情节量刑 彰显司法进步
近日,曾引发广泛热议的“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刑满释放。
掏了一窝鸟,何以要坐十年左右大牢?据报道,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个鸟窝共计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外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客观地说,单纯从现行法律和保护野生动物层面来看,“大学生掏鸟案”的量刑并无不当。然而,这种违背过去经验的事情当时却引爆了舆情,并引发持续争论。一方面,“大学生掏鸟案”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让公众深刻认识到不能随意买卖野生动物;另一方面,对这一事件,公众表达的质疑也并非毫无道理。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在古罗马自然法之父西塞罗眼中,法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本身必须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充分认可。换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讲情面,但制定之时却要充分顾及情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法定犯”的惩处,理应做出合理调整,实现差异化量刑。
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表示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而司法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有鉴于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是“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次的司法解释,还结束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的情况,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区别对待。这些调整实事求是地拨正了司法标准,对以往一刀切的做法起到纠偏作用,彰显了司法进步。
“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经刑满释放了,但反思不能停息。围绕这个案子所引发的常识与法律之争,不仅仅是提醒人们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定罪量刑,不断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体系。(胡欣红)
Copyright 2015-2023 今日商务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3005074号-40 联系邮箱:5 85 59 73 @qq.com